【以案释法】大震惊!街边几剪子,竟剪出违法行为
- 发布时间:2025-03-01 17:11:20
- 发布者:金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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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以修剪之名对行道树“动手动脚”,
这事儿合法吗?
答案是:当然不合法!
千万别小瞧修剪几根树枝这种行为,要知道在未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为之,看似事小,实则已构成毁绿行为。毁绿,损害的可不只是树木本身,更是对城市环境、公共利益以及每位公民应尽责任的漠视。
典型案件回顾
全面巡查:
毁绿行为现形迹
2024年7月26日,未央区城管执法局大兴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像往常一样在辖区内进行细致地日常巡查,当他们巡查至未央区锦宏路与朱宏路十字东北侧时,眼前的一幕让执法队员立即警觉起来,原来是喻某(非养护管理责任人)正以修剪名义对行道树“下手”,破坏了树木形象,执法队员立即制止该行为,及时阻止破坏行为。
固定证据:
案件定性有依据
谁能管树?主体资格要分清jinnian金年会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的绿化是行道树,它的“专属管家”归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喻某根本不在其列。即使城市绿化的树木所有权属于个人或某单位所有,对其砍伐、修剪也要通过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许可、备案的程序。而本案中喻某作为临街商户,不具备管理养护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也就没有修剪行道树的资格。
事实如何?行为认定不含糊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喻某辩称自己只是修剪,不是砍伐,而且树木也未造成死亡。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他的修剪行为不符合西安市地方标准DB6101∕T 3124—2022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修剪技术规范中关于大叶女贞的修剪要求。因此从修剪维护的主体资格,还是从其修剪的后果来看,其行为都是违法的,证据确凿。
依法查处:
当事人接受处罚
执法人员在现场迅速开展行动。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随后对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固定证据,同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当事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条例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按照《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城管执法部门处以罚款。在向喻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500元。
普法链接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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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城管、铁路、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对树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期满后仍占用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逾期仍未归还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二十元罚款;
(二)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树木价值五倍罚款;
(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移植株数三倍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处所移植树木价值三倍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五倍罚款。
未小城有话说城市树木作为道路绿化主体之一,具有补充氧气、净化空气、美化城市、减少噪声等作用。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爱护我们的道路绿化,不可因一己私利去破坏。对影响周边建筑的采光和通风的绿化树木,必须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进行适当、合理的修剪,不可随意、擅自修剪。jinnian金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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